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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別說明】
          本律師團隊發布的案例,均為真實案例,鑒于案件及當事人隱私之考慮,對案件及當事人隱私情形已做相關技術處理,案例所涉及的當事人名字和單位名稱均為化名,無辨識度,僅對案例專業法律問題進行呈現。
           
          信訪堵門,為什么構成尋釁滋事罪?
          發表時間:2022-11-27
           
           

          信訪堵門,為什么構成尋釁滋事罪?


          【案例詳情】


          宋某因其丈夫溫某在單位被姚某毆打,認為單位處理不公而上訪。宋某在A市某區信訪局,書面提出30萬元經濟賠償的要求,并要求盡快解決。否則就繼續進京上訪,相關部門未予答復。


          2013年7月,宋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門前上訪,在保安事先明確告知去指定地點上訪的情況下,仍強行進入監察部上訪。后將隨身攜帶條幅掏出,條幅被保安搶去后,宋某欲去搶條幅,被保安擋住。宋某被帶離監察部門前時,辱罵并打、撓保安。幾日后,宋某再次前往監察部,在向保安索要條幅無果后,要強行進入監察部。被保安帶離過程中,將保安田某甲撓傷。


          經法醫鑒定,田某甲之傷構成輕微傷。宋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門前的兩次上訪均導致多名群眾圍觀,交通堵塞,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判決結果】


          被告人宋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律師解讀】


          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網絡、書信、傳真、電話、短信、走訪等形式,向國家機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國家機關處理的活動;信訪具備了嚴謹、高效的辦事風格,被視為針對民事案件的一種解決方式。但實踐中,也有一些別有用心的人以此為理由,多次到非信訪接待部門無理取鬧,破壞我國的信訪程序。經訓誡、行政拘留后仍不悔改,給國家和信訪機關帶來了強大的壓力。


          本案中,公訴機關指控宋某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針對于此,本律師團隊認為不當信訪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應視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一、宋某的不當信訪行為,為何認定為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罪是非法上訪人員最容易觸犯的罪名,主要表現形式有隨意毆打、辱罵、恐嚇、追逐、攔截接訪人員或其他群眾,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共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本案中,宋某在上訪中不聽勸阻,在國家機關門前故意辱罵、毆打保安人員,制造事端,致被害人遭受身體傷害,妨礙了正常的公共秩序,造成了一定的社會影響,情節惡劣。換言之,宋某辱罵、毆打監察部的保安,系故意撒潑、逞兇,制造事端,符合尋釁滋事罪主觀方面的特征;在公共場所實施上述行為,嚴重擾亂公共秩序,造成一定影響,應屬情節惡劣,具備尋釁滋事罪客觀方面的要件。因此,宋某的犯罪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信訪人員上訪時一定要避免不當行為,且對于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門等重要地區非正常上訪,按有關規定被公安機關警告、訓誡、行政處罰后仍不悔改繼續非法上訪,影響正常社會秩序的,也涉嫌尋釁滋事罪。


          二、宋某的不當信訪行為,為何不被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威脅要挾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威脅是指以惡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威脅的內容是否合法屬實以及威脅的方式在所不問,只要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即可;要挾方法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種迫使其交付財物的借口。


          本案中,宋某信訪不能成為要挾的理由,宋某要求賠償的請求得不到答復,到北京信訪是為了促使問題得以解決,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要挾”。因此,宋某在信訪時提出自己的賠償請求,公訴機關并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由此,指控的行為性質并非敲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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