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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賣劣質商品是否構成詐騙罪?
          發表時間:2022-12-01
           
           

          買賣劣質商品是否構成詐騙罪?


          【案例詳情】



          被告人宣某某與王某某系夫妻關系。2018年以來,宣某某為騙取他人財物,在物流市場上搜取他人發貨時所留的收貨人手機號,使用昵稱為“南通家紡廠家”“家紡批發”等微信添加被害人為微信好友,在微信朋友圈發布家紡的圖片、低于市場價的家紡信息引誘被害人訂貨。被害人全款支付貨款后,宣某某通過少發貨物、發不符合雙方約定的貨物等方式騙取被害人,之后以種種理由推脫或者將被害人拉黑。從2018年9月30日起,宣某某單獨或伙同王某某,通過上述方式以及使用變聲軟件與被害人聊天等手段,累計詐騙多名被害人,犯罪數額為40310元。


          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口頭協議,并通過履行部分“合同”義務謀取差價,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應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二被告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通過在朋友圈發布虛假信息誘使被害人簽訂合同的方式實施詐騙,被告人雖然表面上履行了供貨義務,但該“供貨義務”實質上是被告人的詐騙手段,即被告人通過履行部分“合同”義務謀取差價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二被告人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應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判決】


          被告人宣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律師說法】


          被告人根據合同履行了部分發貨義務,但是該“合同”不是導致被害人陷入認識錯誤而作出財產處理的主要原因,被告人履行供貨義務實質上是其采用的詐騙手段,即被告人通過履行部分“合同”義務謀取差價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合同詐騙罪詐騙罪的一種特殊形式,詐騙罪的特征在合同詐騙罪中也具備。詐騙罪侵犯的客體為公民的財產權利,合同詐騙罪作為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罪的種罪,侵犯的客體包括市場經濟秩序和公民的財產權利,且罪責評價更側重于對市場經濟秩序的破壞。


          關于(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分,主要從以下幾點來把握:



          第一,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是否訂立合同。

          第二,行為人是否實施與合同內容有關的經濟活動。

          第三,“合同”是否系導致被害人陷入認識錯誤而作出財產處理的主要原因。



          本案中,二被告人已明知采用少發貨、發不符合約定的貨物騙取他人財物系違法行為,但通過謊稱自己系家紡廠家,可以提供質優價廉的貨物,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誘使被害人支付貨款,且為了掩飾真相,使用變聲軟件偽裝成某與被害人聊天,而后通過少發貨、發質量差的貨物騙取被害人款項。二被告人雖與被害人達成口頭協議,被告人根據合同履行了部分發貨義務,但是該“合同”不是導致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而作出財產處理的主要原因,被害人處分財產的主要原因是被告人在朋友圈發布了虛假的信息,謊稱自己系家紡廠家可以提供質優價廉的貨物導致被害人陷入了錯誤認識;被告人雖然表面上履行了供貨義務,但該“供貨義務”實質上是被告人的詐騙手段,即被告人通過履行部分“合同”義務謀取差價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綜上,采取買賣劣質商品的方式騙取被害人財物的,應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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